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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岡之狼假釋出獄,

24小時戴著電子腳鐐,卻只有晚上八點到清晨五點這段時間有效。

一個變態之人,並不會只有晚上會有歹念。可笑。

一個連續強暴37個妙齡少女的強姦犯,竟然只被關了12年就假釋出獄。

有人提議將他化學去勢,但我認為那不足以彌補他所犯下的罪行。

以上的數據就算有錯誤,也不會因為少一個被害人而減輕他的罪惡。



人權團體提倡犯罪者的人權問題,

試問,一個畜生不如的變態何來人權之有?

我不能理解,

法律上謀殺是唯一死刑,強制性交罪居然只需要短短的關他幾年?

謀殺,有預謀的、有目的的奪取他人性命。

強姦,絕對是有預謀的,目的就是為了歹徒想發洩,

他奪取的雖非性命,但卻是被害人的下半輩子啊!



拿華岡之狼來說,他要人權,那37位被害少女不需要人權?

他毀了37個女孩的一輩子,竟然只關他12年!

新聞媒體似乎都將他報導的十分可憐惹人同情,

大家好像都把他做過的錯事很輕易的就給予原諒和包容。

是有多可憐?

他可憐,那37個無辜被害的女孩子都不可憐?!



『說對不起如果有用,要警察幹嘛?』

很抱歉,警察也沒用,司法是保護壞人的,別天真了!

今天我弄瞎了你,我被關了12年再出來跟你道歉,OK嗎?

強姦所造成的傷害是永久的!是永久的!

這跟殺了人沒什麼兩樣!



我不能接受司法這樣的處置。

別說化學去勢,就算傳統去勢也無法彌補他的過錯。

假釋根本就是荒謬。

強姦犯應該處以死刑!死刑!死刑!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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